Terms

會員條款

1. 條款說明

本條款用於規範神秘客參與由台灣密思服務顧問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所企劃營運的神秘客調查(以下稱本服務)時,明定相關的權利義務。

2. 神秘客的定義

承諾遵守本條款,並依所有必要的申請手續,完成本公司的神秘客申請者。

3. 註冊成為神秘客

欲註冊成為神秘客者,必須遵守本條款,誠實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登錄項目,完成神秘客註冊手續。若本公司接受申請,那麼申請人將會正式被登錄為神秘客。如果被發現有下列情況,註冊申請將不予通過。

  1. 註冊申請人已註冊在案。
  2. 註冊申請人曾受到退會處分。
  3. 以虛假資訊做註冊申請。
  4. 另外,本公司有正當理由判定申請人不適合註冊為神秘客時。

為了提高本網站的可信度,本公司得要求以郵件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「身分證」、「駕照」或「健保卡」等資料(以下稱「身份證明文件」)用來確認註冊資料是否正確無誤。

若被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時,不得提出虛假、經變造或有誤導疑慮的文件。並在本公司完成驗證之前,同意暫停分配調查案件及車馬費之支付。

4. 電子郵件及密碼管理

完成神秘客註冊之後,於申請調查報名,或是回覆調查相關問題時,皆需利用到電子郵件及密碼。該帳號、密碼的使用及保管責任,皆由神秘客本人負責。
神秘客之帳號及密碼,不得與第三者共用。

未妥善管理使用帳號及密碼等或第三人使用所造成之損害,由神秘客自負其責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
5. 會員資料維護

註冊時之資訊若有變更,神秘客應依據本公司所定之方法,立即更改註冊資訊。因神秘客未能即時更改資訊所造成之損害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
6. 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

使用本服務所需的神秘客姓名、連絡電話、匯款帳號、家庭成員等等資訊,將保管在本公司的資料庫中,除下列例外情況外,不會向第三人提供。另請參閱本公司之隱私權條款。

  1. 已事先徵得本人同意。
  2. 因法律要求而需公開時。
  3. 該個人資料經加工後無法識別當事人身分時。
7. 本服務內容
  1. 神秘客應按本公司規定之方法,申請欲參加的調查企劃。另外,根據該調查之目的,本公司對於申請通過與否,有自由裁量之權。
  2. 神秘客一旦申請參加,並且通過本公司的資格核定後,即不得取消參加該調查。但如能事前通知本公司,並經確認係屬「不可避免」之原因,本公司仍得酌情准許神秘客取消參加該調查。
  3. 已確認參加調查的神秘客,必須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調查及報告。如果調查方法或報告內容有違指定條件或企劃目的之虞,本公司得請神秘客終止調查或報告,或是要求重新調查並重新撰寫報告。若本公司提出上述要求,但神秘客未配合重新調查及撰寫報告時,本公司有拒收報告的權利,且視情節輕重,得依第15條向神秘客請求違約金。
  4. 神秘客需在完成調查後妥善保管調查證明資料(發票、收據、報價單、店家名片、店鋪外觀照片等)三個月。如調查結果有違指定條件和企劃目的之虞,本公司得要求神秘客提交原始資料來佐證報告真實性。
  5. 本公司在確認神秘客確實依照指定條件及方法完成調查,且認定報告內容有效後,將於調查當月之次月25日依照規定的手續向神秘客支付車馬費。
    此外,神秘客事前瞭解並同意,若未依指定條件及方法進行調查或提交報告,則本公司有取消支付車馬費之權利。又或者在本公司進行報告有效性審核的期間,暫緩支付車馬費。
  6. 如果神秘客三年以上未登入會員頁面,或者是三年以上未有收受新車馬費之紀錄時,本公司將判定該神秘客放棄會員身分,並做退會處理。
8. 調查時發生事故及糾紛

神秘客在進行調查中發生了事故或糾紛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
9. 報告內容的著作權轉讓

神秘客在完成調查並提出報告後,視同將該報告相關的著作權無償轉讓給本公司,本公司可對報告內容作適當調整、編輯。神秘客不可對本公司及第三人主張該報告的著作人格權。本公司、本公司的顧客或發起調查委託者,為運用報告,得對報告內容為去識別化之加工後,公開與第三人知悉。

10. 關於電子郵件的收發

神秘客在與本公司進行電子郵件往來時,應遵守並同意以下各項內容。

  1. 本公司以電子郵件聯絡神秘客,或神秘客以電子郵件聯絡本公司時,應以會員註冊時提供的郵件為主。
  2. 若因使用非註冊認證的電子郵件收發訊息,而造成神秘客本人之損失或有其他不利益之發生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  3. 神秘客在收到本公司來信時,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聯絡方法回覆。
  4. 神秘客若採取非本公司指定的聯絡方式回覆,而造成神秘客本人之損失或有其他不利益之發生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  5. 對於神秘客以神秘客身分所發送的郵件內容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  6. 如因本公司寄發給神秘客,或神秘客寄發給本公司的郵件未送達,而造成神秘客本人之損失或有其他不利益之發生,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11. 反社會勢力之排除

神秘客需確認並保證其無下列各款所規定之情形:

  1. 其現在非為黑道、不良幫派成員、退出不良幫派未滿5年、激進團體或其他類似團體或成員(下稱反社會勢力成員)。
  2. 使反社會勢力成員利用自己之名義,註冊為秘密客。
  3. 利用自己或第三人,為下列之行為
    1. 對本公司為暴力之要求行為
    2. 對本公司為逾越法律規範所容許之不當行為。
    3. 對本公司使用脅迫性言語或暴力之行為。
    4. 以散佈流言、詐術、威嚇之方式,毀損本公司之信用或妨害其業務之行為。
    5. 與上述各款類似之行為。
12. 禁止行為

神秘客利用本服務時,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,若有違反,本公司有取消支付車馬費之權利,並得向神秘客請求損害賠償:

  1. 偽造有關本服務的資訊。
  2. 不當使用電子郵件帳號和密碼。
  3. 同一人重複註冊或借名註冊。
  4. 發送或設計危害電腦的程式。
  5. 將本公司委託的工作委託給第三人。
  6. 侵犯第三人財產、隱私、智慧財產權等權利。
  7. 對本公司、調查對象、其他神秘客或其他第三人做出不利的行為、誹謗或中傷。
  8. 違反法令及犯罪之行為。
  9. 註冊時提供之資料及調查報告中有虛偽及錯誤之資訊。
  10. 干擾本服務營運或其他神秘客調查的行為。
  11. 經本公司認定為嚴重干擾本公司或調查對象店鋪營業的行為。
  12. 對本公司和調查對象店鋪工作人員為跟蹤和性騷擾行為。
  13. 在調查過程中向調查對象或企業透漏神秘客身分。
  14. 替同業其他公司的員工、家人或親友等,為竊取本公司資訊而註冊為神秘客。
  15. 將會員頁面上所登載的資料、調查問卷等情報,以下載、信件或傳真方式透漏給第三人。(相關行為內容包含將資訊張貼於BBS、網站、部落格、社群網站等媒體上)
  16. 向第三人透漏由會員頁面上取得的資料。(於註銷或刪除神秘客註冊後亦同)
  17. 將調查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打上統編。
  18. 以同業其他公司之調查方針執行本公司調查,反之亦然。
  19. 違反第11條的行為。
  20.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13. 刪除註冊資料

當本公司發現神秘客在本網站上登錄的資料中,若有下列各款之情形,得不經神秘客同意逕行刪除。

  1. 屬第12條規定的禁止事項的資訊。
  2. 註冊後經一定時間未做更新經本公司認定為不必要之資訊。
  3.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切之資訊。
14. 註銷會員身分

神秘客可隨時聯繫本公司已規定的方式註銷會員身分。但在註銷會員身分後,本公司仍有可能會與您聯繫確認報告內容。有其他特殊需求者,請聯絡本公司。

15. 違約條款
  1. 若本公司發現神秘客有違反本條款的情事發生,得不經通知註銷該神秘客及與其神秘客用相同地址者之會員身分。另外,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,除不發給車馬費之外,並請求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。
  2. 若神秘客有違反第 12 條第③、⑤、⑮、⑯款之情形,應支付本公司新台幣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。
  3. 違反第12條第⑨款之規定,神秘客沒有親自抵達調查現場而提出造假的報告,應支付本公司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。
  4. 上述違約金之支付不影響本公司對神秘客損害賠償之請求。
16. 損害賠償
  1. 若神秘客因違反本條款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,或因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而使本公司亦有損害發生時,本公司得向神秘客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。
  2. 神秘客主動退會或遭註銷會籍,仍應遵守第 12 條之規定,若違反此規定,對本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,本公司得向神秘客請求損害賠償。
17. 服務暫停、中斷

若有下列情形,本公司得在未經通知神秘客的情況下暫停或中斷本服務。

  1. 因系統維護等原因,本網站無法運作時。
  2. 因自然災害、火災、停電、戰爭、動亂、勞資糾紛等其他緊急情況及有不可抗力之情形,而無法正常提供本服務時。
  3. 其他本公司在營運及技術層面認定有必要暫停或中斷本服務時。

神秘客自始了解並同意,本公司不須對暫停、中斷本服務造成之結果負擔任何責任。

18. 分離條款

本條款等之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,如經認定因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而無效或不能執行,該無效之部分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。本公司及用戶應盡力將無效之部分於必要之範圍內做修正,使其適法並具執行力,確保其與原無效部分之意旨具有法律上及經濟上之同等效果。

本條款等之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,如因與特定神秘客之特殊事由而遭認定無效或不能執行,不影響對其他神秘客之有效性。

19. 條款變更

若符合下列各款之情況,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之內容。

  1.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用戶之一般利益時。
  2. 本條款之變更,並不違反契約目的,且變更之必要性、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、變更內容及其他與變更相關之情事綜合判斷為合理時。
  3. 本公司依據前項變更本條款時,應於變更後本條款生效前2週,將該變更內容及生效日於本公司網站、或以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神秘客。
  4. 4變更後之本條款等生效後,1個月內未申請退會之神秘客,即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。
20. 管轄

本條款未盡事宜,本公司與神秘客應真誠協商解決。如需提起訴訟,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